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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一家水产品批发中心涉嫌运营兽药(氟苯尼考)残留含量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水产品被罚

发布时间:2024-09-08 10:13:16 来源:okooo手机网 作者:澳客竞彩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5月11日,天津市西青区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关于天津市西青区赵惠水产品批发中心涉嫌运营兽药(氟苯尼考)残留含量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水产品案行政处分决议书。

  2022年2月21日,本局接天津市河西商场监督管理局《案子移交函》(津西市综执案移〔2022〕11001号),随函附有壹诺(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查验陈说(No:DC01、DC02、DC05、DC06)。上述查验陈说载明:2021年11月11日,壹诺(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从天津市河西区王小敏水产运营店抽检的白蚬子、麻蛤、花螺、花蛤,氟苯尼考项目不契合GB31650-2019《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中兽药最大残留定量》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 (规范要求:≤100μg/kg,实测成果:白蚬子109.9μg/kg、麻蛤114.8μg/kg、花螺196.5μg/kg、花蛤110.0μg/kg)。经天津市河西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上述被抽检白蚬子、麻蛤、花螺、花蛤的供货方为当事人。

  2022年2月24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挂号的运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了当事人的出售记载,并对运营者赵惠进行了问询查询。赵惠确认了《案子移交函》(津西市监综执案移〔2022〕11001号)所附其营业执照和收据的线日向天津市河西区王小敏水产运营店出售了白蚬子、麻蛤、花螺、花蛤,部分供给上述涉案海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收据、产地证明或检测陈说。

  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制止生产运营下列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产品” 以及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出售者应当树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载准则,照实记载食用农产品的称号、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称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据。记载和凭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则,本局2022年3月11日予以立案查询。

  经查询,根据当事人供给的供货商资质、进货收据及查验陈说并结合当事人自述,涉案批次花蛤、白蚬子供货商为东港市黄海水产品批发商场小伟水产店,购进日期2021年11月9日,白蚬子购进数量100斤,购进价格12.5元/斤,花蛤购进数量150斤,购进价格5.2元/斤;涉案批次花螺供货商为坐落广州市荔湾区丛桂路21号黄沙水产交易商场五街19档的卢记水(海)产,购进日期2021年11月9日,购进数量80斤,购进价格45元/斤;涉案麻蛤是当事人2021年11月11日从红旗农贸商场活动货车上倒的货,购进数量5斤,购进价格16元/斤。涉案批次花螺、花蛤、白蚬子、麻蛤已悉数出售,白蚬子出售价格10元/斤,花螺出售价格40元/斤,花蛤出售价格6元/斤,麻蛤出售价格16元/斤。

  当事人只能供给了花蛤、白蚬子供货商东港市黄海水产品批发商场小伟水产店的营业执照、订购的微信聊天记载、花蛤(学名杂色蛤)的查验陈说;花螺供货商卢记水(海)产运营者身份证信息和进货票,未彻底实行进货查验责任。

  本局已将该案触及供货商(东港市黄海水产品批发商场小伟水产店、卢记水(海)产)的违法头绪移交至其所在地商场监督管理部门。

  3.《天津市河西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案子移交函(津西市监综执案移〔2022〕11001号)》及附件资料,证明当事人运营兽药残留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水产品(白蚬子、麻蛤、花螺、花蛤)的现实;

  4.对运营者赵惠的问询笔录、花蛤、白蚬子供货商东港市黄海水产品批发商场小伟水产店的营业执照、订购的微信聊天记载、花蛤(学名杂色蛤)的查验陈说;花螺供货商卢记水(海)产运营者身份证信息和进货票,证明当事人部分实行了进货查验责任以及购进和出售兽药残留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水产品(白蚬子、麻蛤、花螺、花蛤)的状况;

  5.当事人供给的召回相片、召回状况阐明、原因剖析及整改陈说,证明当事人活跃整改的状况;

  6. GB31650-2019《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中兽药最大残留定量》文本节选。

  2022年4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分奉告书》(津青市监执二告字[2022]17号),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说和申辩定见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则期限内, 未提出陈说和申辩定见。

  本局以为:当事人收购涉案批次食用水产品(白蚬子、麻蛤、花螺、花蛤)时未树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载准则,其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出售者应当树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载准则,照实记载食用农产品的称号、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称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据。记载和凭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则。

  当事人运营兽药(氟苯尼考)残留含量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水产品(白蚬子、麻蛤、花螺、花蛤),其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制止生产运营下列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产品;”的规则。

  当事人运营兽药(氟苯尼考)残留含量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水产品(白蚬子、麻蛤、花螺、花蛤)违法情节细微,社会损害性较小,且案发后活跃改正违法行为。契合《商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的辅导定见》“3.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依法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2)违法行为细微,社会损害性较小的;”的景象,予以减轻行政处分。

  当事人收购涉案批次水产品(白蚬子、麻蛤、花螺、花蛤)时未树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载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出售者违背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第一款规则给予处分。”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撤消许可证:(三)食物、食物添加剂生产运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许未按规则树立并恪守进货查验记载、出厂查验记载和出售记载准则;”的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正告。

  关于当事人运营兽药(氟苯尼考)残留含量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水产品(白蚬子、麻蛤、花螺、花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能够没收用于违法生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生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一)生产运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许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则,当事人的东西、设备不是专门用于出售涉案批次水产品(白蚬子、麻蛤、花螺、花蛤),因而不予没收其东西、设备,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议处分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5000元。

  综上,关于当事人未树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载准则、运营兽药(恩诺沙星)残留含量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水产品(白蚬子、麻蛤、花螺、花蛤)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议处分如下:

  如对本行政处分决议不服,能够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能够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务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则,本机关将经过商场主体信誉信息公示体系、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分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分信息不精确,当事人能够请求本机关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