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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9-20 08:09:39 来源:okooo手机网 作者:澳客竞彩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大飞龙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3年3月13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建军所持公司股份1,760万股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16.71%。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后于2023年3月21日补充披露。

  二、2021年11月8日,公司通过农业银行系统交易平台购入关联方浙江美保龙种猪育种有限公司的可转让大额存单,存单本金1,000万元,交易价格1,002.4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9%,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项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建军、时任董事会秘书许维仙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五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四十九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沈建军、许维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充分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