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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理念 关于“第三次分配”的10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3-09-14 08:03:48 来源:okooo手机网 作者:澳客竞彩

  “慈善理念”是仁爱慈善推出的一个专栏,将在每周与大家见面。这个专栏旨在分享古今中外的慈善理念,形式内容不拘一格。文章观点并不意味着仁爱立场,目的也绝非盲目照搬,唯望以他山之石开阔我辈眼界,怀着学习的态度进行参考。

  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提到的三次分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那么,这次会议提到三次分配是谁提出来的?现阶段是否有可行性?与慈善公益事业有何区别?还存在哪一些问题?做好三次分配,对实现共同富裕又意味着什么?

  为了帮大家对第三次分配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善达君整理了关于“第三次分配”的10个问题,并给出了比较详细的解答。

  资料来源:浙大共享与发展研究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慈善家杂志、中新社等。

  第三次分配的概念,最早出现在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中: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包括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的分配,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按照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侧重公平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支出等这一收一支所进行的再分配。第三次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资源捐赠而进行的分配。

  “在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之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依旧会留下一些空白,需要第三次分配来填补。”厉以宁表示,凡对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捐献,应该免税,让更多的人把自己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这也是国外的一些成熟 经验。

  这之后,中央有两次再提第三次分配。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学习时报曾在2020年年初刊载的文章《第三次分配:内涵、特点及政策体系》中指出,初次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大小进行的分配,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形成。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对部分国民收入进行的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调节机制起作用。第三次分配就像一只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温柔之手”,建立在自愿性的基础上,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

  上述文章称,“第三次”并不是指在时序上一定要发生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之后,实践中三者是互相交错、并行不悖的;有的志愿劳动与初次分配同时发生,有的捐赠发生在再分配之前而获得税收减免。因此,第三次分配可理解为不同于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的“第三类分配”。

  所以说,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它们有着各自鲜明的特点,同时也互为补充。

  有分析指出,如果将市场根据要素贡献进行的初次分配比作“造血”;将税收等政府调控下的再次分配看作心脏推动下血液在主动脉中的循环,从而给人体各组织器官带来氧气和营养;那么第三次分配就类似于促进人体健康更加均衡的小血管、毛细血管的微循环行为,它关系到整个身体的长期健康运转。

  此前,十九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这被认为明确了第三次分配在中国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和地位。

  但是,需要清醒认识的是,第三次分配的这种作用和地位还是“补充”。学习时报文章称,相对于市场根据要素贡献进行初次分配和政府体现国家意志进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主体自主自愿参与的财富流动。较之于初次分配更关注效率、再分配以强制性来促进整体公平正义,第三次分配体现社会成员的更高精神追求:

  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刘元春也表示,跟着社会发展进入不同阶段,三次分配的占比会有所变化,但是它依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初次分配、再分配的一个补充。

  基于第三次分配在我国产生的渊源,结合国内学者开展的相关分析,对第三次分配概念的认识大致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认为第三次分配是社会收入的转移支付,是富人多出钱来弥补财政转移支付的不足。第二,认为第三次分配是一种公益慈善行为,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学者占大多数。

  这两个方面的认识只是视角上的不同,一个是从第三次分配的功能和资金流向的角度来看,另外一个则是从施行主体的角度来看。结合这两个方面,或可将“第三次分配”的概念定位为:

  所谓第三次分配,就是个人和企业出于自愿,在习惯、道德以及机制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捐赠出去,主要内容是慈善捐赠,形式可以呈现出社会所需的多样化,但最终结果是通过收入阶层中的富裕人群资金流向相对贫困人群而实现社会收入转移,以此来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补充。

  对于这样的一个问题,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李实教授认为,“第三次分配”可以看成是公益慈善事业,但是让第三次分配发挥更大的作用,公益慈善事业得到健康发展,一定要坚持这样一个原则:参与方一定是自愿的,一定是主动的,而不是一种强迫的、被动的。如果被迫的,它就失去了第三次分配的意义,与二次分配的性质没有差别。‍

  李实表示,慈善事业对于有钱人来说,也是其实现个人社会价值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做慈善、做公益在一些地方是一件很普遍的事情,甚至是一种社会时尚。现在中国已经到了这样一个阶段,需要社会组织和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有一个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但是应该说我们这方面确实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滞后。这种滞后并不是说富人‍‍或者高收入人群不愿意去做慈善,没有慈善心,而是非常大程度上和我们制度环境、缺乏配套政策有关系。‍若能够提供更加宽松的‍‍有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环境,建立比较良好的制度,‍‍出台一些配套的鼓励性政策,那么我们的慈善事业包括社会组织应该有更大的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不是要责怪富人不愿意去做慈善,‍‍而是应该检讨我们现有的制度和政策是否约束和影响到慈善事业的发展。‍

  专家认为,中国现阶段实施第三次分配也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可行性,这大多数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中国经济的快速腾飞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非常明显提高,工资性收入的较快增长、资本性收入的多元化和资产价格的攀升、个体经营性收入的增长等因素都为中国富裕阶层和中产阶层的增长奠定了良好基础,中国的城镇和乡村居民储蓄余额近年来呈现一直增长的趋势,实实在在地成为中国第三次分配实施的基础。

  第二,中国对第三次分配的相关制度陆续建立,立法先行,中国现阶段与第三次分配慈善捐赠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等,此外还陆续出台了一些志愿服务的规范性文件等,尽管还难免存在不足之处,但已经实实在在为中国现阶段实施第三次分配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刘元春也认为,国内早就开展了大范围的社会慈善活动,大量高收入人群都慢慢的开始积极投身公益,比如学校教育的捐赠、健康事业的捐赠,还有一些针对灾区的捐赠等,上涨的速度和规模已经很大,拥有非常良好的基础。同时,更重要的是,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体系,为税收激励体系、三次分配等提供了很好的支持。

  中国在中等收入发展阶段,中国初次收入分配导致了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再分配虽然本着公平原则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但是对于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而言力度还很不够,亟需以企业和个人为参与主体的第三次分配来帮助实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标。

  刘元春则表示,在收入分配里,对于高收入人群收入的适度节制,或者说使他们的一些收入能用来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增长,这是一个最直接并且效果最为充分的选择。

  通过这种途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和谐,使大量的高收入人群按照社会公益、社会公德、社会和谐等道德伦理体系来行动,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同时,它又符合自愿原则、公平正义原则,不会在强制性的再分配过程中,伤害一些高收入人群和资本利得者的积极性。对于共同富裕而言,这是一种很好的途径,也是人类发展的文明方向。

  我国目前虽然各种慈善和捐赠活动日益高涨,但与我们整体的经济规模还不相匹配,问题大多在于一些基本的激励体系和保障制度尚未得到很好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刘元春认为,一是我们的税收激励可能不足,西方除了累进所得税,还有大量的财产税、遗产税等征收安排,同时相应规定了参与慈善活动后税收可减免,激励体系更为充分。

  二是一些信托安排上,我们的中介组织还不太发达,如何使得高收入人群、富有阶层的捐赠更顺畅、成本更低,值得研究。我们要对信托法律制度加以完善,非营利组织、基金会组织在工作创新等方面也需加强。

  三是进一步弘扬公益慈善文化,在全社会营造浓郁的人文关怀氛围,从道德层面加强对践行社会责任优良传统的传承发扬。

  自2016年慈善法实施以来,民政部及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公益慈善领域的政策文件,促进相关事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随后出台的民法典,又进一步对公益慈善活动进行了细致、明确的指导和规定,被认为将公益慈善发展带进了全新时代。

  此次中央财经委会议提到,“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

  中国国家发改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贾若祥认为,构建三次分配的制度体系,有关方面能从财税方面加强完善相应的扶持性政策,进一步加大企业和居民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税收抵扣力度,降低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成本,从而鼓励更多高收入人群和公司参与相关事业,发挥示范和带动性作用。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教授梁朋撰文指出,“慈善和公益事业的生命在于公信力,而公信力来源于公开透明。”要加强对慈善和公益组织和活动的评估监督,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慈善组织内部控制、社会舆论监督多方协同的监督机制,推进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发展。

  专家同时认为,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促进中国社会慈善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完善国家层面立法同时,各地也需要为这些鼓励促进慈善的法律落地作出更为细致的制度性安排。

  这次中央财经委会议明确,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那第三次分配的具体的措施是什么呢?不妨来看看作为示范区的浙江。今年7月,《浙江高水平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对外公布。其中特别提到要打造“善行浙江”。

  建立健全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实施“崇善行善、扶危济困”公益慈善先行计划,鼓励引导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家向上向善、关爱社会,兴办社会公益实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慈善褒奖制度。

  完善有利于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全力发展枢纽型、资助型、行业性公益慈善组织,提升公益慈善基地服务能力。

  大力发展慈善信托,争取国家支持探索公益慈善组织设立信托专户,对慈善信托给予政策支持。

  打造全省统一的慈善服务信息平台,建立“蜂巢式”浙商公益慈善机制,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公益和社会救助的渠道。

  发扬“人人慈善”的现代慈善理念,打造以“慈善公益一日捐”为代表的全民性慈善活动。推动互联网慈善,打造智慧慈善,规范网络募捐活动。

  完善慈善组织监管制度,借助区块链技术对慈善捐赠开展全流程智慧监管,打造为民慈善、阳光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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